石牌中学章程(注释稿)
[2015-11-09]

昆山市石牌中学章程

(注释稿)

     2015年11月2日学校教代会一致通过,并报昆山市教育局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本条是对制定目的、依据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昆山市石牌中学;英文表述为kunshan shipai middle school;地址为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人民南路124号;邮政编码为215312;官方网址为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辨识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  本校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性质和隶属关系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6717245--5 ),机构名称:昆山市石牌中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昆山市石牌中学】

第四条  本校面向巴城镇石牌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有石牌户籍或监护人有石牌房产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24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200人。

【说明:本条是对招生对象、办学规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以“微笑教育”为办学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成为昆山市农村基础教育改革先进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使学生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科学和人文素养、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教师发展目标是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艺精湛、具有创新协作精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说明:本条是对办学理念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持依法治教,尊重教育规律,夯实基础,优化结构,调整布局,提升内涵,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以“厚德载物,天道酬勤”为校训,树立“厚道、踏实、微笑”的校园精神,建设“绿色智慧校园”;校风为“团结 求实 勤奋 创新”,教风为“博学 严教 爱生 开拓”,学风为“勤学 守纪 尊师 慎思” 。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德育导师反聘制”等多元互动的德育实践为载体,深化教育精细化管理;以“学的课堂”建设和校际协作集体备课为载体,实践“先学后教,以学定教,教学合一”现代教学;以才艺普惠工程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

学校校徽为 ,校歌是“心中的太阳”。

【说明:本条是对校园文化特色的规定。依据:党的十八大将党的教育方针概括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校徽、校刊、校歌等学校标识均由学校发动全校师生创作并经由行政会议讨论选出。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说明:本条是对发展规划的规定。依据:

    1.党的十八大将党的教育方针概括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说明:本条是对校长负责制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十三章: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2.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4.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5.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6.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7.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10.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说明:本条是对校长职权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十三章:(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说明:本条是对党团组织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2.《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十二章: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把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办学治校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加大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和交流任职的力度。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推进工作创新,增强生机活力。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人事处、教科室、教技室、总务处、安保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办学规模确定各处室人员配备,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及对应的条线工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说明:这是对机构设置、职责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十三章: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校学术委员会,在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而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说明:这是对学校重大决策制度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十三章: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十二章: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办学治校能力。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九章:(五十九)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六十一)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搭建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六十三)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为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说明:本条是对法律顾问制度的规定。依据:昆山市教育局有关要求,各学校要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学校依法治校整体工作的推进相结合,规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委托业务的程序和方式,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2 号)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十二章:(七十)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重视解决好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3.《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 号):(六)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或者漏报。】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说明:本条是对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说明:本条是对食堂管理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说明:本条是对办学监督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依法接受监督。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十章:(六十五)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严格落实问责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主业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第一章:(二)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出资兴办教育的体制和政策,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等工作。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备课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说明:本条是对教学基层管理机制的规定。依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三章:(三十八)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形成不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的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德育原则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章:(四)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增强学生爱国情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方面。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说明:本条是对德育管理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章:(四)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增强学生爱国情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方面。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一章:(三十二)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校外活动。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团委负责主持团委会日常工作,接受团市委和学校党支部双重领导,职责主要为及时了解全校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团委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个教学班设立班主任,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和指导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说明:本条是对班级管理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五章:(十三)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采取多种方式,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第十三章:(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为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设施与场地,支持社团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检查与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直至撤消。

学生参加校内相关社团,以自愿为原则,应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各学生社团要依据本章程制定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计划等。

【说明:本条是对社团管理的规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一章:(三十二)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本条是对课程体系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章:(四)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加强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保证体育课和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重视可持续发展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章(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提高课程的选择性,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条  依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1.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停课、换课,严格按课表上课。学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教育局报批。

    2.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坚持领导干部蹲点教研组、年级组制度及听课制度,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4.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5.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劳动、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6.学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整班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7.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8.要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本条是对教学管理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一章:(二)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有效提问、问题探究、师生互动等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课堂教育新模式。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以学定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积极推进课堂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建立合理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民主、平等、和谐、自主、合作、探究、信息化等课程改革理念。

【本条是对课堂管理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五章:(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提高课程的选择性,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做好数据上报工作,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说明:本条是对体育工作的规定。依据: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汲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2.《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第七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体育工作自评,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逐项评分,并填写《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自评结果报表》(附表2),于每年10月31日前连同相关文件和佐证材料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自评工作,确保各项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状况。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章:(四)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加强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保证体育课和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卫生工作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说明:本条是对艺术教育的规定。依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第九条: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第十条: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说明:本条是对劳动教育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第十一章:(三十二)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校外活动。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 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兼职心理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说明:本条是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定。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 年修订) 》第二点: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要普及、巩固和深化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加快制度建设、课程建设、心理辅导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协作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发展,在学校普遍建立起规范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快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学习教育功能,为师生的主动学习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说明:本条是对信息技术管理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九章:(五十九)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缩小城乡数字化差距。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升级换代。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六十)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络教学资源库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加快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六十一)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秋季举行体育、艺术、科技节。

【说明:本条是对特色活动的规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第十条: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每位教师必须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研究课件制作。

学校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构建校本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说明:本条是对教育科研管理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七章:(五十三)大力提高高校教师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形成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创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鼓励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说明:本条是对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部门招生工作意见就近招录本学区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转学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说明:本条是对入学管理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是十二章:(三十四)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三十五)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4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说明:本条是对学籍管理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说明:本条是对留级、跳级管理的规定。依据: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跳一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评价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五章:(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奖惩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说明:本条是对毕业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说明:本条是学生资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合法权益。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学生现代公民素养。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自治的规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评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说明:本条是对教师队伍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七章:(五十五)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明确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本条是对教师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说明:本条是对教师义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是对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说明:本条是对教师培训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七章:(五十三)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说明:本条是对班主任队伍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八条: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九条: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二条: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考核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表彰奖励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说明:本条是对经费来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

【说明:本条是对财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

1. 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细致的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说明:本条是对设备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十四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说明:本条是对资产保护清算的规定。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五十二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说明:本条是对财经制度的规定。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说明:本条是对收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二、无论是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还是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标准以及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规定程序研究报批。要坚持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度,取得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本条是对接受捐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重大货物和重大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说明:本条是对采购招标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说明:本条是对经费效益的规定。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说明:本条是对育人体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支持和帮助。

【说明:本条是对家委会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把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以更大的热情,更有效的措施,创造更好的条件,大力推进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

第七十二条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说明:本条是对家长联系机制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二、沟通学校与家庭。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七十三条  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说明:本条是对社区关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等治理,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说明:本条是对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十二章:(七十)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重视解决好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3.昆山市教育局:各学校要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学校依法治校整体工作的推进相结合,规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委托业务的程序和方式,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说明:本条是对校友会的规定。依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三章:(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说明:本条是对校际合作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一章:(三十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大中小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察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说明:本条是对督查督导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依法接受监督。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十章:(六十五)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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