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石牌中学章程
[2015-11-09]

昆山市石牌中学章程

2015年11月2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015年11月6日报昆山市教育局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昆山市石牌中学;英文表述为kunshan shipai middle school;地址为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人民南路124号;邮政编码为215312;官方网址为http://

    第三条  本校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巴城镇石牌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有石牌户籍或监护人有石牌房产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24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2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以“微笑教育”为办学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成为昆山市农村基础教育改革先进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使学生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科学和人文素养、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教师发展目标是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艺精湛、具有创新协作精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六条  学校以 “厚德载物,天道酬勤”为校训,树立“厚道、踏实、微笑”的校园精神,建设“绿色智慧校园”;校风为“团结 求实 勤奋 创新”,教风为“博学 严教 爱生 开拓”,学风为“勤学 守纪 尊师 慎思” 。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德育导师反聘制”等多元互动的德育实践为载体,深化教育精细化管理;以“学的课堂”建设和校际协作集体备课为载体,实践“先学后教,以学定教,教学合一”现代教学;以才艺普惠工程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

    学校校徽为 ,校歌是“心中的太阳”。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2.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4.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5.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6.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7.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10.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人事处、教科室、教技室、总务处、安保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办学规模确定各处室人员配备,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及对应的条线工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校学术委员会,在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而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为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等工作。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备课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的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团委负责主持团委会日常工作,接受团市委和学校党支部双重领导,职责主要为及时了解全校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个教学班设立班主任,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和指导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为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设施与场地,支持社团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检查与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直至撤消。

学生参加校内相关社团,以自愿为原则,应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各学生社团要依据本章程制定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计划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条  依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1.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停课、换课,严格按课表上课。学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教育局报批。

2.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坚持领导干部蹲点教研组、年级组制度及听课制度,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4.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5.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劳动、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6.学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整班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7.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8.要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有效提问、问题探究、师生互动等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课堂教育新模式。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以学定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积极推进课堂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建立合理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民主、平等、和谐、自主、合作、探究、信息化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做好数据上报工作,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 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兼职心理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快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学习教育功能,为师生的主动学习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三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秋季举行体育、艺术、科技节。

第三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每位教师必须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研究课件制作。

学校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构建校本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部门招生工作意见就近招录本学区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转学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4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合法权益。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学生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细致的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重大货物和重大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三条  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等治理,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察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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